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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教育法規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0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幾足歲為止﹖
(A)二十四足歲
(B)二十足歲
(C)十八足歲
(D)十六足歲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適中
最佳解!
Keibler Wu 高三上 (2013/01/17)
這題跟中輟生列管及協尋.....看完整詳解
3F
阿部6653 大四上 (2016/12/05)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2 年 01 月 30 日 修正 )

第 8 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

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4F
今年必上 高三上 (2017/11/24)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 )第 8 條n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n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5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2/12/09)

補習及進修教育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第 8 條
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間之職業進修教育,至十八足歲為止;其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VS.

中輟生列管已修法為15歲為止

國民小學與國民中學未入學或中途輟學學生通報及復學輔導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9 年 06 月 08 日

第 3 條
教育部應建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通報系統(以下簡稱通報系統),供學生就讀學校、轉出學校或新生未就學學校(以下併稱學校)辦理通報及協尋。
學生有前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其通報程序如下:
一、學校應至通報系統辦理通報,並應將該學生檔案資料傳送通報系統列管,由通報系統交換至內政部警政署。
二、學校應函送鄉(鎮、市、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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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依據「補習及進修教育法」之規定,國民中學畢業未繼續受教育者,得實施部分時..-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