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立學校法第32條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出席,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董事總額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一、董事之改選、補選。
二、董事長之選舉、改選、補選。
三、校長之選聘或解聘。
四、依第49條第1項規定,為不動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購置或出租。
五、學校停辦、解散或聲請破產之決定。
5 私立學校校長之選聘及解聘,係下列何者之職權? (A)教育部 (B)主管教育..-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