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49 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聚集三人以上,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三次以上而不解散者,在場助勢之人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八萬元以下罰金;首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1550.依據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之規定,公然聚眾,意圖為強暴脅迫,已受該管公務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