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12 條
國民中、小學現職教師,除離島建設條例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
政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同一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且無下列各款
情事者,始得申請介聘:
一、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各款情事之一。
二、涉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尚在調查階段。
三、已進入不適任教師處理流程輔導期及評議期。
四、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一日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修正施行後入學之公費學生,於義務服務期間。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八月一日施行,施行前,仍依一百零四年二月二十四日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辦理。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現行法規如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第 5 條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合併採計至多二學期。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
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校長主任甄選儲訓辦法(原名稱: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及介聘辦法)修正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現行法規如下:公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教師介聘辦法發布日期:民國 112 年 12 月 18 日第 5 條公立學校現職教師,除偏遠地區學校教育發展條例、離島建設條例、原住民族教育法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始得申請介聘。前項所稱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指實際服務現職學校期間扣除各項留職停薪期間所計算之實際年資。但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期間之年資,得合併採計至多二學期。教師因非自願超額調校或裁併校之情事,致未能符合第一項規定在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六學期以上者,其於原校與現職學校之實際服務年資應予併計。公立學校現職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申請介聘至其他直轄市、縣(市),不受第一項實際服務滿六學期規定之限制:一、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期間,因重大傷病有醫療需要。二、於現職學校實際服務滿四學期以上,因結婚或生活不便有具體事實。
46 依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教師甄選儲訓遷調及介聘辦法規定,國民中、小學教師之介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