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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法學知識(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其債之關係消滅,稱為:
(A)免除
(B)提存
(C)混同
(D)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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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曾心怡 大一下 (2012/07/27)
債的混同是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使債的關.....看完整詳解
2F
曾心怡 大一下 (2013/02/17)
提存,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民法第三二七條)。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民法第三二八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三○條)。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民法第三三一條)。
3F
曾心怡 大一下 (2013/02/17)
民法第三一九條規定:「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例如甲出賣A畫於乙,乙受領B畫以代A畫。代物清償為要物契約,其成立僅當事人的合意尚有未足,必須現實為他種給付。他種給付為不動產物權的設定或移轉時,非經登記,不得成立代物清償。代物清償經成立時,無論他種給付與原定的給付,其價值是否相當,債之關係均歸消滅。

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其債之關係消滅,稱為: (A)免除..-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