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繼承及其他事由,其債權及債務同歸一人者,其債之關係消滅,稱為: (A)免除..-阿摩線上測驗
2F 曾心怡 大一下 (2013/02/17)
提存,指清償人以消滅債務為目的,將給付物為債權人寄託於提存所的行為。民法第三二六條規定:「債權人受領遲延,或不能確知孰為債權人而難為給付者,清償人得將其給付物,為債權人提存之。」提存應於清償地之法院提存所為之(民法第三二七條)。提存後,給付物毀損滅失之危險,由債權人負擔。債務人亦無須支付利息,或賠償其孳息未收取之損害(民法第三二八條)。債權人得隨時受取提存物。債權人關於提存物之權利,應於提存後十年內行使之,逾期其提存物歸屬國庫(民法第三三○條)。給付物不適於提存,或有毀損滅失之虞,或提存需費過鉅者,清償人得聲請清償地之法院拍賣,而提存其價金(民法第三三一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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