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一般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民125)--->1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短期
5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有利息、紅利、租金、贍養費、退職金等。(民126)口訣養、紅、租、利、退
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者(民127)有旅店、飲食店及娛樂場之住宿費、飲食費、座費、消費物之代價及其墊款等。
旅遊有關之增加、減少或退還費用請求權,損害賠償請求權及墊付費用償還請 求權,均..-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