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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下列何者非擔保物權?
(A)抵押權
(B)質權
(C)永佃權
(D)留置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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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群凱徐 高三上 (2010/07/11)

九十九年一月五日

第十三條之二   (增訂)

條文

民法物權編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一月五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發生之永佃權,其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

前項永佃權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

第一項永佃權存續期限屆滿時,永佃權人得請求變更登記為農育權。 

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民法物權編第四章永佃權經刪除後,修正施行前已發生之永佃權,應有一定之消滅機制,以免修正施行後仍永久存在,爰於第一項明定存續期限縮短為自修正施行日起二十年。第二項則明定仍適用修正前之規定,俾杜爭議。

三、由於民法物權編修正條文已刪除永佃權章,故新法適用後,永佃權不復存在,改以功能相近之農育權代之,為符合物權秩序與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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