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何者非共同正犯成立要件? (A)犯意連絡 (B)行為分擔 (C)二人以上..-阿摩線上測驗
2F 壞壞泡泡糖 (112高普雙 大二上 (2021/10/07)
共同正犯 (一)意義 1.係指兩個以上之單獨正犯,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犯罪行為之一部或全部,共同實現構成要件而言。 2.依犯罪支配理論,每一個參與之正犯,既係出於共同之行為決意,各自分擔實施犯罪行為之一部分,彼此以他人之行為互為補充,共同完成犯罪(功能性之犯罪支配),自應對於該共同行為,擔負共同刑責(一部行為、全部責任)。 3.刑法§28之規定,「二人以上共同實行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 (二)要件 1.二個以上之正犯。 2.共同之行為決意。 3.共同行為之實行與分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