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 18 條所公告之「特種工商業」,下列何者不屬之? ..-阿摩線上測驗
6F 小明 小五上 (2021/03/05)
非特種工商: 觀光旅館、網咖、保全、撞球、汽機車販售、徵信、鑰匙業。 口訣: 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售、徵、鑰 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售、徵、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時間:民國81年6月26日 查看完整內容 非特種工商: 觀光旅館、網咖、保全、撞球、汽機車販售、徵信、鑰匙業。 口訣: 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售、徵、鑰 觀、網、保、撞、汽機車販售、徵、鑰 http://www.rootlaw.com.tw/LawArticle.aspx?LawID=A040040111043900-0810626 「法規命令」名稱:特種工商業範圍表 (性質為「法規命令」) 時間:民國81年6月26日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067&flno=18 社會秩序維護法 第 18 條 (特種工商業之代表、受雇人、其他從業人員,業務上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違序行為,得併罰特種工商業之負責人) I. 經營特種工商業者之代表、受雇人或其他從業人員關於業務上違反本法之行為,得併罰其營業負責人。 II. 前項特種工商業,指與社會秩序或善良風俗有關之營業;其範圍,由內政部定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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