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至少須有全體立法委員多少之請求,始得召開臨時會? (A)四分之一 (B)..-阿摩線上測驗
1F 林峰群 國一下 (2010/07/13)
第 34 條 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會議,除每屆成立大 會外,定期會每六個月開會一次,由議長、主席召集之,議長、主席如未 依法召集時,由副議長、副主席召集之;副議長、副主席亦不依法召集時 ,由過半數議員、代表互推一人召集之。每次會期包括例假日或停會在內 ,依下列規定: 一、直轄市議會不得超過七十日。 二、縣 (市) 議會議員總額四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三十日;四十一人以 上者不得超過四十日。 三、鄉 (鎮、市) 民代表會代表總額二十人以下者,不得超過十二日;二 十一人以上者,不得超過十六日。 前項每年審議總預算之定期會,會期屆滿而議案尚未議畢或有其他必要時 ,得應直轄市長、縣 (市) 長、鄉 (鎮... 查看完整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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