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公司併購時,有關勞工之權益,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人選..-阿摩線上測驗
1F Mini Chu 高三下 (2014/04/07)
第16條(留用勞工之權限)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前項同意留用之勞工,因個人因素不願留任時,不得請求雇主給予資遣費。 留用勞工於併購前在消滅公司、讓與公司或被分割公司之工作年資,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予以承認。 公司進行併購,未留用或不同意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終止勞動契約,並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規定期間預告終止或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並依同法規定發給勞工退休金或資遣費。 |
2F homeymsh 小二上 (2014/11/01)
(A)新舊雇主商定留用勞工人選後,應由消滅公司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商定留用之勞工 併購後存續公司、新設公司或受讓公司應於併購基準日三十日前,以書面載明勞動條件通知新舊雇主商定留用之勞工 (B)受書面通知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因工作權得以繼續,因此不得拒絕被商定留用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C)受書面通知被商定留用之勞工,得在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舊雇主是否同意留用 該受通知之勞工,應於受通知日起十日內,以書面通知新雇主是否同意留用,屆期未為通知者,視為同意留用。 (D)未獲商定留用之勞工,應由併購前之雇主發給退休金或資遣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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