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依警察職權行使法之規定,警察得在特定情況下,經一定之程序,與遴選之第三人繼..-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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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4)
V(B) 經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書面同意後均得繼續 應以書面敘明理由、原因,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應書面」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6&flno=2 警察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辦法 第 2 條 I. 警察遴選第三人時,應以書面敘明下列事項,陳報該管警察局長或警察分局長核准後實施: 一、遴選第三人蒐集資料之原因事實。 二、蒐集對象之基本資料。 三、蒐集資料之項目。 四、第三人個人資料及適任理由。 五、指定專責聯繫運用之人員 (以下簡稱專責人員) 及其理由。 II. 第三人之真實姓名及身分應予保密,並以代號或化名為之,警察製作文書時不得記載第三人之年齡、...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