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警察對於有事實足認為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之人,得通知其..-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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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小明 小五上 (2021/02/04)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D0080145&flno=14 警察職權行使法 第 14 條 I. 警察對於下列各款之人,得以口頭或書面敘明事由,通知其到場: 一、有事實足認其能提供警察完成防止具體危害任務之必要資料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具體危害,而有對其執行非侵入性鑑識措施之必要者。 II. 依前項通知到場者,應即時調查或執行鑑識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