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保險條例 第 31 條
被保險人合於左列情形之一者,得請領生育給付:
一、參加保險滿二百八十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一百八十一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八十四日後流產者。
被保險人之配偶分娩、早產或流產者,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一、參加保險滿280日後分娩者。
二、參加保險滿181日後早產者。
三、參加保險滿84日後流產者。
25.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被保險人參加保險至少滿幾日後早產者,始得請領生育給付?..-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