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檢查機構執行停工及復工作業要點
(民國 100 年 05 月 16 日訂定)
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為齊一勞動檢查機構(以下簡稱檢查機構)執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以下簡稱勞安法)、勞動檢查法(以下簡稱勞檢法)之停工及復工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勞工安全衛生法」102年06月18日改名為「職業安全衛生法」
七、事業單位申請復工,經查證後,認定停工原因消滅,同意其復工;對停工原因未消滅部分,仍應繼續停工,並以書面通知事業單位。
九、事業單位於停工期間,檢查機構應追蹤其停工情形,對違反停工通知者,得移送司法機關參辦。
74.事業單位工作場所如被處分停工期間,下列何者處置有誤?(A)應就停工原因進行..-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