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商申請合併其他證券商者,申請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百分之二百。
上櫃證券商申請合併其他證券商者,除須符合前項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十六條規定
二合併前六個月之自有資本適足比率,均達百分之二百以上。
10. 證券商申請合併其他證券商,申請前一個月之擬制性合併自有資本適足比率應達多..-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