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34-1條第四項規定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時,它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 共有人間互為買賣應有部分時,即無上開規定適用之餘地(72年台抗字第94號)
4.老蔡、小王、小蘇三人共有一筆土地,持分各為三分之一,今老蔡擬將自己之持分出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