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6.依土地徵收條例規定,因興辦臨時性公共建設工程而徵用土地時,其每年使用補償費..-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徵收條例 第 58 條 國家因興辦臨時性之公共建設工程,得徵用私有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期間逾三年,或二次以上徵用,期間合計逾三年者,需用土地人應於 申請徵用前,以書面通知;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人於收到通知書之日 起三十日內,得請求需用土地人徵收所有權,需用土地人不得拒絕。 依前項規定請求徵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所有權者,不得再依第九條規定申 請收回其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第二章規定,於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時,準用之。但因情況緊急,如遲 延使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公共利益有受重大危害之虞者,得經中央主管 機關核准後,先行使用該土地或土地改良物。 徵用土地或土地改良物,應自公告徵用之日起計算使用補償費,並於公告 期滿後...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