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為了促進公有荒地之開墾利用,承墾人承墾公有荒地取得耕作權後,繼續耕作滿幾年..-阿摩線上測驗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土地法 第 133 條 承墾人自墾竣之日起,無償取得所領墾地之耕作權,應即依法向該管直轄 市或縣(市)地政機關聲請為耕作權之登記。但繼續耕作滿十年者,無償 取得土地所有權。 前項耕作權不得轉讓。但繼承或贈與於得為繼承之人,不在此限。 第一項墾竣土地,得由該管直轄市或縣(市)政府酌予免納土地稅二年至 八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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