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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36.市地重劃地區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公告禁止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其禁止期間 不得超過多久?
(A)六個月
(B)一年
(C)一年六個月
(D)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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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平均地權條例 第 59 條

重劃地區選定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視實際需要報經上級主管機

關核定後,分別或同時公告禁止或限制左列事項:

一、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擔。

二、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或重建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或限制之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或限制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36.市地重劃地區經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公告禁止重劃區內之土地移轉、分割或設定負..-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