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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50.國有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符合下列何種情形,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A)長期閒置未使用
(B)經地方政府認定應與鄰接土地合併建築使用者
(C)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D)公墓用地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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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法(資訊類普考學術研究) 大三下 (2017/03/31)
國有財產法 第 52-1 條 非公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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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努力向前走 高二上 (2021/12/01)
國有財產法 第 52-1 條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讓售
一、使用他人土地之國有房屋。
二、原屬國有房屋業已出售,其尚未併售之建築基地。
三、共有不動產之國有持分。
四、獲准整體開發範圍內之國有不動產。
五、非屬公墓而其地目為「墓」並有墳墓之土地。
六、其他不屬前五款情況,而其使用情形或位置情形確屬特殊者。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基於國家建設需要,不宜標售者,得專案報經行政院核准讓售。
非公用財產類之不動產,為提高利用價值,得專案報經財政部核准與他人所有之不動產交換所有權。其交換辦法,由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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