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所有權以外之物權及以該物權為標的物之權利,歸屬於一人者,其權利因而消滅,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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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敗不是世界末日,放棄才是 大三下 (2018/06/11)
民法/ 混同:混同之情形有二,規定於本法第762條之「所有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及第763條之「定限物權與定限物權之混同」。 例1:債權與債務混同 債之消滅的混同,係指債權債務同歸一人的事實,債之關係消滅(參照民法第344條)如甲欠父親五萬元,甲父死亡甲的債務,因混同而消滅。但廣義的混同,除債權債務同歸一人者外,尚包括權利與權利之混同、義務與義務之混同。 甲欠其父乙一百萬元貨款,嗣乙死亡,甲為唯一繼承人,繼承乙對甲本身一百萬元貨款債權,該一百萬元貨款債之關係消滅。 例2:權利與權利混同 較弱的權利被較強之權利吸收,較弱的權.....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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