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迫入學條例
<特殊教育學生調整入學年齡及修業年限實施辦法>
第八條
前條申請延長修業年限,其最高延長期間規定如下:
一、國民中小學:二年。
二、高級中等學校:四年。
三、專科學校五年制:四年。
四、專科學校二年制:二年。
五、大學:四年。
<強迫入學條例>
第十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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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應經直轄市及縣 (市) 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及就學輔導委員會鑑定後,安置入學實施特殊教育。但經鑑定確有暫緩入學之必要者,得予核定暫緩入學,最長以一年為限,並應副知鄉(鎮、市、區) 強迫入學委員會。
31.依現行<強迫入學條例>之規定,身心障礙之適齡國民經鑑定後得予核定暫緩入學之..-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