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載入中..請稍候..
【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我想開課
●
公告
搜尋
回報
註冊
登入
功能列表
課程筆記
循序
試卷
寫作批改
NEW!
錯題
自由
考試秘書
考試一覽表
近期刊誤
最近測驗
未完成試卷
冠軍賽
精熟測驗
各科能力分析
打氣工具
私人筆記
打卡
考用行事曆
我上傳的試卷
收錄的題目
按讚的題目
發表的討論
查單字
收錄的試卷
好友
加值服務
商城
鑽石兌換商城
NEW!
加值訂單查詢
VIP專區
VIP與詳解卡管理
VIP功能介紹
下載題庫專區
下載題庫
試題查詢
序號兌換
活動
密技
公職◆民法概要題庫
下載題庫
上一題
下ㄧ題
查單字:
關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此種所有權享有之型態,稱為:
(A)區分共有
(B)區分合有
(C)區分公有
(D)區分所有
公職◆民法概要
-
99 年 - 99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3696
答案:
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0.684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魏鈺玹
高三上 (2010/12/15)
民法法條中.....
觀看完整全文,請先
登入
檢舉
1F
洪峻富
國一上 (2010/09/27)
請問 A 區分共有 和 D 區分所有 有何不同 ? 我弄混了 ...... ( 煩請解惑 ! 感激不盡 ~~ )
檢舉
3F
Mark Chen
大一上 (2011/06/17)
第 799 條
稱區分所有建築物者,謂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 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之共同部分共有之建築物。
前項專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在構造上及使用上可獨立,且得單獨為 所有權之標的者。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之其他部分 及不屬於專有部分之附屬物。 專有部分得經其所有人之同意,依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物之所有人 共同使用;共有部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得經規約之約定供區分所有建築 物之特定所有人使用。 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及基地之應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 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專有部分與其所屬之共有部分及其基地之權利,不得分離而為移轉或設定 負擔。
檢舉
你可以購買他人私人筆記。
查單字:
關
錯在阿摩,贏在考場
給我們一個讚,讓我們可以做的更好!
登入後,將不會看到此視窗
數人區分一建築物,而各專有其一部,就專有部分有單獨所有權,並就該建築物及其附屬物..-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