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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何?
(A)他方仍須為對待給付
(B)他方免為對待給付
(C)他方得撒銷契約
(D)契約視為自始無效
公職◆民法概要
-
99 年 - 99 普通考試_財稅行政、商業行政:民法概要(純選擇)#3696
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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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0.818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小李子
高一上 (2014/03/07)
第266條(危險負擔~債務人負擔主義) ...
(內容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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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oRA
大三下 (2021/02/01)
第 266 條
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他方免為對
待給付之義務;如僅一部不能者,應按其比例減少對待給付。
前項情形,已為全部或一部之對待給付者,得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請
求返還。
檢舉
3F
丸子
大四下 (2022/07/08)
雙務契約
Gegenseitiger Vertrag
双務契約
方當事人互負居於給付與對待給付關係義務之契約,亦即雙方之給付義務互為因果。如買賣契約、互易契約、租賃契約、有償委任契約、附利息消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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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雙務契約下,因不可歸責於雙方當事人之事由,致一方之給付全部不能者,其法律效果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