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之程序,下列那一項描述為錯誤..-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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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FINA 高三上 (2015/08/13)
V(A)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前,原則上應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02 條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X(B)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皆應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第 103 條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一、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二、情況急迫,如予陳述意見之機會...查看完整內容 |
7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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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F 加油! 再加油!! 逆轉勝 研一下 (2018/03/29)
回樓上7F,(B)選項是錯在「皆應」,若改成「得」也為正解。 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換句話說,縱使行政處分限制自由或權利之內容及程序相當輕微,機關也得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不得和得不的意思是不一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