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第 21-1 條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
汽車駕駛人駕駛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汽車所有人及駕駛人各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八萬元以下罰鍰,並當場禁止其駕駛:一、未領有駕駛執照駕車。二、領有機車駕駛執照駕車。三、領有小型車駕駛執照駕車。四、領有大貨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客車、聯結車或持大客車駕駛執照,駕 駛聯結車。五、駕駛執照業經吊銷、註銷仍駕車。六、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駕駛執照駕車。七、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車。前項第五款、第六款之駕駛執照,均應扣繳之;第七款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違反第一項情形,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汽車所有人如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之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汽車所有人不受本條之處罰。
第 22 條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一千八百元以上三千六百元以下罰鍰,並禁止其駕駛:一、領有普通駕駛執照,駕駛營業汽車營業。二、領有普通駕駛執照,以駕駛為職業。三、領有軍用車駕駛執照,駕駛非軍用車。四、領有聯結車、大客車、大貨車或小型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五、領有普通重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大型重型機車。六、領有輕型機車駕駛執照,駕駛重型機車。七、駕駛執照逾有效期間仍駕車。前項第七款之駕駛執照並應扣繳之。汽車所有人允許第一項違規駕駛人駕駛其汽車者,除依第一項規定之罰鍰處罰外,並記該汽車違規紀錄一次。但如其已善盡查證駕駛人駕駛執照資格之注意,或縱加以相當注意而仍不免發生違規者,不在此限。
27. 有關汽車駕駛人,駕駛執照的使用規定,下列何者為非?(A)已領有聯結大貨車..-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