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規定,有下列何種情事者,不得登記為公職人員選舉之候選人..-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Michael Chu 大三下 (2012/02/10)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七、依法停止任用或受休職處分,尚未期滿。八、褫奪公權,尚未復權。九、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第二十七條 下列人員不.....看完整詳解 |
5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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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F 董豆花(109地特上岸) 大四下 (2020/06/19)
現行法條已經沒有禁治產了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
7F 張懷安 大三上 (2020/11/27)
(A)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前,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 後 (B)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C)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受緩刑宣告 → 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D)曾受禁治產宣告但已撤銷 →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26條:「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登記為候選人: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曾犯內亂、外患罪,經依刑法判刑確定。 二、曾犯貪污罪,經判刑確定。 三、曾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十四條之罪,經判刑確定。 四、犯前三款以外之罪,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但受緩刑宣告者,不在此限。 五、受保安處分或感訓處分之裁判確定,尚未執行或執行未畢。 六、受破產宣告確定,尚未復權。 ...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