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第 1173 條 I繼承人中有在繼承開始前因結婚、分居或營業,已從被繼承人受有財產之贈與者,應將該贈與價額加入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所有之財產中,為應繼遺產。但被繼承人於贈與時有反對之意思表示者,不在此限。A營業B分居D結婚
47. 下列何者非屬生前贈與歸扣之範圍? (A)因兒子創業而贈辦公用品一套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