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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題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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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下列有關法人之敘述,何者正確?
(A)法人於發起人聲請許可時,取得權利能力
(B)法人之權利能力與自然人之權利能力無任何差異
(C)法人有接受遺贈之能力
(D)法人進入清算程序時,其權利能力消滅
民法(含總則、物權、親屬與繼承)
-
99 年 - 99 高等考試_三級_法制、公平交易管理、智慧財產行政:民法(純選擇)#3703
答案:
C
難度:
簡單
0.609
討論
私人筆記( 0 )
最佳解!
Denny
高三下 (2010/12/14)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 .....
看完整詳解
檢舉
2F
我愛阿摩,阿摩愛我
(2014/06/25)
B〜〜
第26條(法人權利能力)
法人於法令限制內,有享受權利、負擔義務之能力。但專屬於自然人之權利義務,不在此限。
D〜〜
第40條(清算人之職務及法人存續之擬制)
清算人之職務如左:
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
三、移交賸餘財產於應得者。
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
法人的權利能力始於
登記
,終於
清算
終結。(
中華民國
民法
第26條)。
源自〜〜〜維基百科
檢舉
3F
SUN NI
大二上 (2015/05/01)
遺贈是指遺囑人以遺囑,將其財產無償給與他人的法律行為。遺贈的「財產」得為特定的財產(如某車,某地),亦得為抽象部分(如財產的六分之一)。所謂他人,包括
自然人
及
法人
,
胎兒
亦得為遺贈的對象,也包括以遺囑捐助設立財團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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