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統公告】頁面上方功能列及下方資訊全面更換新版,舊用戶可再切回舊版。 前往查看

高普考/三四等/高員級◆行政法概要(包含行政程序法等)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5.行政訴訟之審理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應如何進行?
(A)第一審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B)第一審應採書面審理
(C)最高行政法院之判決應經言詞辯論為之
(D)最高行政法院得指定當事人到達指定處所陳述意見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最佳解!
楊奇霖 高二下 (2012/05/03)
a 第 188 條 行政訴訟除別有規定外,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裁判。 法官非參與裁判基礎之辯論者,不得參與裁判。 裁定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裁定前不行言詞辯論者,除別有規定外,得命關係人以書狀或言詞為陳述。 B/C: 一、現行行政訴訟制度採二級二審 行政法院分為第一審的高等行政法院(目前依轄區可分為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臺中高等行政法院、高雄高等行政法院)和上訴審的最高.....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14F
夢想起飛 高一上 (2015/06/05)

(B)第一審應採言詞辯論
(☆)...



(內容隱藏中)
查看隱藏文字
15F
全小群 國二下 (2016/03/06)
第一審:事實審,第二審:法律審
16F
Eric David Ki (2017/11/25)

第86條(期日應為之行為)


  期日應為之行為於行政法院內為之。但在行政法院內不能為或為之而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D是不是行訴 86 條?

45.行政訴訟之審理除另有法律規定外,應如何進行?(A)第一審應本於言詞辯論而為..-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