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議會、縣 (市) 議會、鄉 (鎮、市) 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移送之覆議案,應於送達十五日內作成決
議。如為休會期間,應於七日內召集臨時會,並於開議三日內作成決議。
覆議案逾期未議決者,原決議失效。覆議時,如有出席議員、代表三分之
二維持原議決案,直轄市政府、縣 (市) 政府、鄉 (鎮、市) 公所應即接
受該決議。但有第四十條第五項或第四十三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之情事
者,不在此限。
直轄市議會、縣(市)議會、鄉(鎮、市)民代表會對於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鄉(..-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