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眾捷運法34
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應受主管機關監督;監督實施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違反依本條所定監督實施辦法,經地方主管機關通知改善而未改善者,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緩
28.臺北大眾捷運系統之經營、維護與安全之監督實施辦法,應由下列 何者訂定? ..-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