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任用法第3條(用詞定義)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 3 條本法所用名詞意義如左:一、官等:係任命層次及所需基本資格條件範圍之區分。二、職等:係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之區分。(A)責任、資格三、職務:係分配同一職稱人員所擔任之工作及責任。(D)工作內容四、職系:係包括工作性質及所需學識相似之職務。(C)專業五、職組:係包括工作性質相近之職系。(B)職系相似組成六、職等標準:係敘述每一職等之工作繁、簡、難、易,責任輕、重及所需資格條件程度之文書。七、職務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務之工作性質及責任之文書。八、職系說明書:係說明每一職系工作性質之文書。九、職務列等表:係將各種職務,按其職責程度依序列入適當職等之文書。法條引用網站: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S0020001
41 下列何者為依職責程度及所需資格條件而作之區分? (A)職等(B)職組(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