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制度法 26條
直轄市法規、縣 (市) 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罰鍰:最高以新臺幣十萬元為限;並得規定連續處罰之。
其他行政罰:限於勒令停工、停止營業、吊扣執照或其他一定期限內限制或禁止為一定行為不利處分。
直轄市法規、縣(市)規章就違反地方自治事項之行政業務者,得規定處以罰鍰或其他種類..-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