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樓的
你說的是代理人或辯護人
除非有特別委任
否則不得為捨棄 認諾 和解 撤回
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中有因死亡或其他事由喪失其資格者,他被選定或被指定之人得為全體為訴訟行為(§31)。
被選定人非得全體之同意,不得為捨棄、認諾、撤回或和解。但訴訟標的對於多數有共同利益之各人非必須合一確定,經原選定人之同意,就其訴之一部為撤回或和解者,不在此限 (§33)。
資料來源:三民輔考-行政法(概要)完全攻略
關於選定當事人,下列何者錯誤? (A)不屬於非法人團體之多數有共同利益之人,得..-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