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登記規則第53條:
辦理土地登記程序如下:一、收件。二、計收規費。三、審查。四、公告。五、登簿。六、繕發書狀。七、異動整理。八、歸檔。前項第四款公告,僅於土地總登記、土地所有權第一次登記、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時效取得登記、書狀補給登記及其他法令規定者適用之。第七款異動整理,包括統計及異動通知。
6 下列何者非屬登記機關辦理土地登記之程序? (A)計徵規費 (B)配件 (C..-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