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土地行政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8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 1 年未辦理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 應即公告繼承人於 3 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依下列何種方式處理?
(A)列冊管理
(B)照價收買
(C)區段徵收
(D)法院拍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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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非常簡單
1F
books8077 大四上 (2017/04/26)

土地法第73-1條第1項: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
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
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
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2F
小彤 大三上 (2017/12/04)

土法73-1

土地或建築改良物,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經該管直轄市或縣市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三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但有不可歸責於聲請人之事由,其期間應予扣除。
前項列冊管理期間為十五年,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機關將該土地或建築改良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繼承人占有或第三人占有無合法使用權者,於標售後喪失其占有之權利;土地或建築改良物租賃期間超過五年者,於標售後以五年為限。
依第二項規定標售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前應公告三十日,繼承人、合法使用人或其他共有人就其使用範圍依序有優先購買權。但優先購買權人未於決標後十日內表示優先購買者,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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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突破再提升 高二上 (2018/12/19)

逾期未辦繼承登記:(土地法73-1)

 1.限期登記: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1年未辦者,經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登記

2.列冊管理:逾期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列冊管理15年

3.公開標售:逾期仍未聲請登記者,由地政將該土地建物清冊移請國有財產局公開標售

3-1.優先購買權:標售前應公告30日,由繼承人或合法繼承人或其他共有人依序有憂購權

     è優購人於決標後10日內不表示者,視為放棄憂購

3-2.酌減拍賣:標售物無人應買或未達標售底標者,由國有財產局定期再標售,得酌減20%底價

3-3.專戶儲存:標售所得價款在國庫設立專戶儲存

     è繼承人得依其法定應繼分領取,但逾10年無繼承人申請提領,歸屬國庫

4登記國有:經五次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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