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70條:
地政機關所收登記費,應提存百分之十作為登記儲金,專備第六十八條所定賠償之用。地政機關所負之損害賠償,如因登記人員之重大過失所致者,由該人員償還,撥歸登記儲金。
10 地政機關依土地法第 68 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時,若係肇因於可歸責於公務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