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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等/五等/佐級◆土地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同繼承原本甲的二分之 一應有部分,乙與丙則擅自將該二分之一應有部分出賣並移轉於戊,依實務見解,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A)符合,因為得促進共有物的有效利用
(B)不符合,因為違反現行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執行要點規定
(C)不符合,因為土地法第 34 條之 1 是民法的例外規定(特別規定),而例外解釋應從嚴
(D)不符合,因為丁的財產權應予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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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night5349 國三下 (2017/05/17)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六點第Ⅰ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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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lin 大一上 (2021/11/22)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2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