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第2點
共有土地或建物之應有部分為公同共有者,該應有部分之處分、變更及設定地上權、農育權、不動產役權或典權,得依本法條規定辦理。
27 甲與乙共有 A 屋,應有部分各二分之一,甲死亡後,其妻乙、女兒丙、養子丁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