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與乙公同共有已登記 A 地,依實務見解,甲得否於 A 地時效取得地上權?..-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2F Rku. 大二下 (2020/09/26)
解釋字號釋字第451 號
解釋公布院令中華民國 87 年 03 月 27 日
解釋爭點時效取得地上權登記要點限制共有人申請之規定違憲?
解釋文 時效制度係為公益而設,依取得時效制度取得之財產權應為憲法所保障,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九一號解釋釋示在案。地上權係以在他人土地上有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竹木為目的而使用其土地之權,故地上權為使用他人土地之權利,屬於用益物權之一種。土地之共有人按其應有部分,本於其所有權之作用,對於共有物之全部雖有使用收益之權,惟共有人對共有物之特定部分使用收益,仍須徵得他共有人全體之同意。共有物亦得因共有人全體之同意而設定負擔,自得為共有人之一人或數人設定地上權。於公同共有之土地上為公...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