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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21 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同財產僅限定於勞力所得
(B)妻職業上所必需之物為特有財產,不為將來財產制消滅時盈餘分配之財產
(C)夫於結婚前以貸款買房子所欠銀行之債務,由共同財產負清償責任
(D)夫妻於一方因非意外死亡時,得先取回訂立契約時之財產,再均分就婚姻存續期間所得之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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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困難
最佳解!
考試加油 高二下 (2017/04/29)
民法第1039條 夫妻之一方死亡時,共同財產之半數.....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3F
Willy 高二下 (2017/06/07)

(C)第1034條 夫或妻結婚前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應由共同財產,並各就其特有財產負清償責任。

(先由共同財產清償,再由夫或妻之特有財產補償各應負之責任)

4F
逆行的刺蝟頭 高二上 (2020/06/07)
共同財產制消滅
1.因夫妻一方死亡而消滅:共同財產之半數歸屬於死亡者之繼承人,其他半數,歸屬於生存之他方。
2.因離婚而消滅:夫妻除採用分別財產制者外,各自取回其結婚或變更夫妻財產制時之財產。如有剩餘,各自依夫妻財產制之規定分配之。

21 關於共同財產制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夫妻得以契約訂立,將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