戶籍法施行細則第3條
戶籍法施行細則 修正日期:民國 104 年 07 月 10 日
第3條
戶之區分如下:一、共同生活戶(選項A):在同一家或同一處所共同生活之普通住戶。二、共同事業戶(選項B):在同一處所同一主管人之下經營共同事業之工廠、商店、寺廟、機關、學校或其他公私場所。三、單獨生活戶(選項C):單獨居住一處所而獨立生活者。同一處所有性質不同之戶並存者,應依其性質分別立戶。共同事業戶有名稱者,應標明其名稱。
2 戶籍登記,以戶為單位。下列何者非戶之區分類型? (A)共同生活戶 (B)共..-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