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原則上為幾年,且得連任一次?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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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07)
法院組織法大意(包括法庭席位布置規則、法庭旁聽規則、臺灣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或分院臨時開庭辦法、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法院便民禮民實施要點) |
6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18/08/08)
法官法 第 11 條 (高等法院以下各級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 高等法院以下各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其他專業法院院長、庭長之任期為三年,得連任一次。但司法院認為確有必要者,得再延任之,其期間以三年為限。 前項院長不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司法院每年應對前項院長之品德、操守、執行職務之能力及參與審判工作之努力等事項,徵詢該院法官意見,並得參酌徵詢結果,對任期尚未屆滿者免兼院長職務。 第一項庭長同審級之任期,應合併計算。其任期屆滿連任前,司法院應徵詢該庭長曾任職法院法官之意見。 司法院於庭長任期中,如發現有具體事證,足認其有不適任庭長之情事者,得對其免兼庭長職務。 院長及庭長之調任、連任、延任、免兼等有關事項之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庭長任期一>庭{广 3 筆畫,3 年} 广 ㄧㄢˇ [名] 1 依山崖所建造的房屋。唐.韓愈〈陪杜侍御遊湘西兩寺獨宿有題一首因獻楊常侍〉詩:「剖竹走泉源,開廊架崖广。」元.袁桷〈次韻瑾子過梁山濼三十韻〉:「土屋危可緣,草广突如峙。」 2 二一四部首之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