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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等◆法院組織法大意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29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4 個月
(C)5 個月
(D)6 個月


答案:登入後觀看
難度: 簡單
1F
^^Q.. 研一上 (2017/07/01)

民國 106 年 06 月 14 日  修正日期


  法院組織法第 82 條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n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n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n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F
birthday74073 國二下 (2018/01/07)

法官暫代職務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1/06/16)
地方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地方法院院長命候補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或地方法院院長調用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高等法院院長調用地方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最高法院法官因事故不能執行職務時,得由最高法院院長商調高等法院或其分院法官暫代其職務。
前二項暫代其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六個月

29 法官不能執行職務時,暫代職務之期間不得逾多久? (A)3 個月 (B)4..-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