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 下列何者人員或機關、團體,不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對法官進行個案評鑑? (A..-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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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8)
(A)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 2 人(O;不得請求。3 人才得請求) (B)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X;得請求) (C)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X;得請求) (D)登記財產總額新臺幣 1 千萬元以上,且經許可設立 3 年以上之財團法人,對健全司法具有成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許可者(O;不得請求,已修法删除) 法官法 第 35 條 (評鑑事件之來源及審查) 法官有第三十條第二項各款情事之一者,下列人員或機關、團體認為有個案評鑑之必要時,得請求法官評鑑委員會進行個案評鑑: 一、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法官三人以上。 二、受評鑑法官所屬機關、上級機關或所屬法院對應設置之檢察署。 三、受評鑑法官所屬法院管轄區域之律師公會或全國性律師公會。 四、... 查看完整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