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對於非訟事件之裁定提起再抗告,應向何法院為之? (A)地方法院 (B)地..-阿摩線上測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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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F snoopy75smb 研二下 (2020/07/28)
(A)地方法院(X) (B)地方法院合議庭(X;「抗告」由合議庭裁定) (C)高等法院(O;對合議庭的裁定不服,向直接上級法院/高等法院提出「再抗告」) (D)最高法院(X) 抗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由地方法院以合議裁定之。 抗告法院為裁定前,應使因該裁定結果而法律上利益受影響之關係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抗告法院認為不適當者,不在此限。 抗告法院之裁定,應附理由。 民事訴訟法 第 486 條 (再抗告) 抗告,除別有規定外,由直接上級法院裁定。 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 前項異議,準用第四百八十四條第二項及第三項之規定。 除前二項之情形外,對於抗告法院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六之規定,於前項之抗告準用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