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生涯轉銜計畫實施辦法
身心障礙者經轉銜服務完成後,轉出單位應持續追蹤六個月。
轉出單位認身心障礙者有轉銜至長期照顧階段需要者,應通知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進行服務評估,其評估結果應載明於轉銜服務計畫。身心障礙者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結果有轉銜需要者,轉出單位應即辦理轉銜服務至長期照顧機關(構)或其他適當之福利及照顧服務機關(構)。
39 對於身心障礙者提供轉銜計畫服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轉銜計畫需..-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