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教育基本法》第二條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教育之目的以培養人民健全人格、民主素養、法治觀念、人文涵養、愛國教育、
鄉土關懷、資訊知能、強健體魄及思考、判斷與創造能力,並促進其對基本人權
之尊重、生態環境之保護及對不同國家、族群、性別、宗教、文化之瞭解與關懷
,使其成為具有國家意識與國際視野之現代化國民。為實現前項教育目的,國家
、教育機構、教師、父母應負協助之責任。
6 人民為教育權之主體。此法條條文規定於下列何者? (A)憲法 (B)憲法增修..-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