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師法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考核會:每3人,有一人未兼行政。
8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