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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一題
8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總額之多少比例?
(A)三分之一
(B)二分之一
(C)三分之二
(D)四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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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簡單
1F
木木立 大二下 (2017/05/07)

教師法

第 29 條

教師對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或學校有關其個人之措施,認為違法或不當,致

損其權益者,得向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應包含該地區教師組織或分會代表及教育學者

且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但有關委員本校之申訴案件

於調查及訴訟期間,該委員應予迴避;其組織及評議準則由教育部定之


2F
LIU 大三上 (2018/05/28)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總額的三分之二。

考核會:每3人,有一人未兼行政。

3F
皮諾丘 112&1 高一下 (2023/12/05)
教師法 
修正日期: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第 43 條 第一項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委員,由教師、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該地區教師組織代表,及組成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主管機關或學校代表擔任之;其中未兼行政職務之教師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三分之二

8 依據教師法之規定,各級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之組成,其中未兼行政教師不得少於委員..-阿摩線上測驗